(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汇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刘汇钱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97号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组织机构代码56886865-4。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坤,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昌庆和,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汇钱,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涡阳县公吉寺镇西刘行政村西刘自然村129号。身份证号341223198502013559。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汇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新疆广汇融资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勇代理审判员 兰 叶人民陪审员 张 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景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