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1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绪涛与青岛顺荣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顺荣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黄绪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顺荣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志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绍华,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绪涛。委托代理人金京平,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晓晖,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岛顺荣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绪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4)即民初字第6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顺荣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顺荣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顺荣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顺荣达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则明代理审判员 李 蕾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倩倩书 记 员 魏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