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执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民三庭与广州比天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稿纸院长 批示庭长 意见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合议庭意见一致,请印发拟稿人:校对人:打印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781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278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三庭。被执行人广州比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瑛,总经理。原告贾若瑜与被告广州比天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的(2012)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广州比天贸易有限公司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800元。2015年2月3日本院民三庭以广州比天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为由,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8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了解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四查,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云法执字第27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潘文宇审判员姚晶鑫审判员刘燕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陈土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