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立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与汤阴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汤阴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立民初字第13号原告: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王均乡庄科村。法定代表人:王振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汤阴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绕城北路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肖荷叶,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汤阴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合同货款两清,且合同约定了有效期,原告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是不应该的为由,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所在地汤阴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阴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22日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的合同有效期,只能说明当时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与本案管辖问题无实际联系。同时合同中约定: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违约,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出现纠纷,双方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约定应视为双方对管辖做出的约定,而河北龙港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枣强县,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汤阴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树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董昭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