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6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王文超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超,北京安捷联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正海国发科贸有限公司,何俊玲,薛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6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超,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逊,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安捷联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东区联检大楼6层6014号,现经营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薛瑞。被执行人北京正海国发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6号楼901。现经营地址不详。法定代表人何俊玲。被执行人何俊玲,女,1969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薛瑞,女,1991年4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文超与被执行人北京安捷联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正海国发科贸有限公司、何俊玲、薛瑞债权纠纷一案,经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2013)京中信执字第00089号执行证书,现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安捷联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正海国发科贸有限公司、何俊玲、薛瑞给付人民币829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1、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安捷联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正海国发科贸有限公司、何俊玲、薛瑞寄发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四被执行人均已签收。被执行人何俊玲经本院通知,多次来院表示还款,但均未按其承诺还款,2014年4月15日本院再次通知何俊玲、薛瑞来院,二人均表示不能还款,本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予以拘留。此后,被执行人何俊玲、薛瑞经多次通知不来法院;2、通过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薛瑞名下有位于河北省雄县温泉城旅游路南侧×号楼×层的房产一套,我院已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查封,并将对此房进行拍卖。后经案外人提出异议,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薛瑞名下上述房产的查封及拍卖的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安捷联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正海国发科贸有限公司、何俊玲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安捷联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30辆,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将其中19辆办理了查封手续。上述车辆除1辆已有本院依法扣押外,其余均下落不明。此外,被执行人北京安捷联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5辆机动车,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故已在车管部门解除了查封;另有6辆机动车,申请人表示不必办理查封手续,该6车亦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何俊玲名下有机动车二辆,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经我院多次催要,被执行人何俊玲未将车辆交到本院,亦未提供车的下落,现车辆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北京正海国发科贸有限公司、薛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将四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018.8元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文超,其余十余个账户内共有存款人民币1626.42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5、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共计还款人民币225万元,现尚有人民币6030981.2元及利息、违约金未予偿还。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安捷联信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正海国发科贸有限公司、何俊玲、薛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不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海执字63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玲执行员 彭文涛执行员 王金鑫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翼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