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毕彦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毕彦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徐建忠,农民。被告毕彦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诉被告毕彦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毕彦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毕彦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忠撤回对被告毕彦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徐建忠承担。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