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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徐建忠与毕彦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忠,毕彦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98号原告徐建忠,农民。被告毕彦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忠诉被告毕彦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毕彦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毕彦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忠撤回对被告毕彦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由原告徐建忠承担。审判员  白洪港二0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