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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7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陈×与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7243号原告陈×,男,1980年4月5日出生。被告曾×,女,1982年6月5日出生。原告陈×(下称原告)与被告曾×(下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玉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3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4月16日生育一子陈Y。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因性格差异,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未能建立起融洽的夫妻感情。因夫妻矛盾,现双方已经分居。2013年我曾经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未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我诉至��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双方之子陈Y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对我和孩子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原告自己的生活都依赖其父母的照顾。2014年5月,原告之母生病后,原告之父就将陈Y送到我那,由我负责照顾。原告不具备照顾孩子生活的能力,且孩子愿意与我一起生活,故我要求陈Y由我负责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7日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4月16日生育一子陈Y。现原告以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提交了陈Y写给法院的书信。陈Y在信中表示,其现在和母亲一起生活,其愿意继续和母亲一起生活。另查,原告现为饮马井村委会电工,每月收入3300元左右;被告��物美超市收银员,每月收入2500元左右。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无财产、债权、债务等需要法院进行分割。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照片、户口簿、信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存在夫妻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现原、被告均要求与对方离婚,本院可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双方之子陈Y年龄尚幼,需要母亲的照顾,陈Y应由被告负责抚养为宜,原告应给付被告抚养费,具体金额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与被告曾×离婚;二、双方之子陈Y由被告曾×抚养,原告陈×每月给付被告曾×抚养费一千元(自二0一五年六月起,至陈Y��满十八周岁时止,于每月二十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陈×负担40元(已交纳),由被告曾×负担3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玉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