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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晓蓉、孟玲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晓蓉,孟玲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830号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横路越溪梅园小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周静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晓蓉。被告:孟玲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蓉、孟玲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晓蓉、孟玲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祥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许波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陆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