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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孔小春与郭昌勇、汉阴县城关镇广东湛江装饰部、汉阴县城关好运装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小春,汉阴县城关好运装饰,郭昌勇,汉阴县城关镇广东湛江装饰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14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孔小春,女,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阴县信用社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昌勇,男,汉族,1977年2月22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德勇,男,汉族,1964年6月7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连远义,男,汉族,1954年5月20日出生,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汉阴县城关镇广东湛江装饰部,业主刘立建,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原审原告汉阴县城关好运装饰,业主孔春华,男,汉族,1962年1月18日出生。上诉人孔小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汉阴县人民法院(2013)汉民初字第00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孔小春以与郭昌勇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小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孔小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孔小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新建审 判 员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