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罪犯何涛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105号罪犯何涛,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涪陵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涪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2014年1月24日两次裁定对其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以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的罚金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8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