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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知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与李玫玫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玫玫,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玫玫,系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恒心书店的经营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法定代表人:贾杰,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辛阳,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玫玫与被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上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许继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露露主审,审判员陈峰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辛阳到庭参加本案诉讼,上诉人李玫玫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玫玫未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玫玫负担(此款上诉人上诉时已预缴本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继学审判员  彭露露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