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29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9年2月18日生。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2年12月5日生。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68年8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20000元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息400元计算所产生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责令被执行人曹某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20000元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息400元计算所产生的利息,缴纳案件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在公安机关调取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的户籍信息,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在商业银行有账户,但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均无登记。被执行人刘某某去向不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刘某某无果,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刘某某、曹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曹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冯海浪执行员 燕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省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