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绪康与曾璟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绪康,王剑英,曾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1867号申请执行人王绪康,男,1983年6月2日。被执行人王剑英,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曾璟,男,1970年1月5日出生。王绪康与王剑英、曾璟之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7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王绪康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均下落不明,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其名下房屋及机动车均已被另案查封,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执字0076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