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垣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垣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梁某某,女,1952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被告宁某某,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梁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