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7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范某某、陈某与卫华、周卫国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陈某,卫华,周卫国,周歆怡,徐凤琴,XX德,陈小宏,陈磊,陈志栋,范志强,楼美容,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705号之一原告范某某,女,1976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陈某,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范某某(系陈某之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亚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华,女,1970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周卫国,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周歆怡,女,199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凤琴,女,194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XX德,男,193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陈小宏,女,1968年6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陈磊,男,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凌凌,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栋,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第三人范某某,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范志强,男,1944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范某某,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理人范某某(系范某某之父)。第三人楼美容,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系楼美容之夫)。第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邹子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照根,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陈某诉被告卫华、周卫国、周歆怡、徐凤琴、XX德、陈小宏、陈磊、陈志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范某某与上海市徐汇区征地房屋补偿事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2015)徐民(行)初字第19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徐 汶人民陪审员 郑誉华人民陪审员 毛静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毛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