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1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XX湧与天津奥凯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湧,天津奥凯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1072-1号申请执行人XX湧,现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奥凯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55号。法定代表人韩子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XX湧与天津奥凯安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一部,申请执行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4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