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泽平与黄景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平,黄景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陈泽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78。被执行人:黄景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7X。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泽平与被执行人黄景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景昇逾期无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泽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景昇与案外人黎曼华共有的肇庆市端州区因另案由本院执行处置中,被执行人黄景昇目前无其它适宜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42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黎柏宏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