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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江松青与温模萍保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江松青,男被执行人温模萍,男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温模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温模萍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0□□□A宝马汽车一辆。现查封期限即将到期,申请执行人江松青申请继续查封并扣押上述被执行人的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温模萍所有的车牌号为粤B0□□□A宝马汽车一辆。二、继续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胜蓝审判员  罗选标审判员  马赐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