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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吴依芳与北海庄盛权鹏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吴依芳。被告:北海庄盛权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公园路35号木材公司宿舍2幢203号。法定代表人:庄宇。本院在审理吴依芳诉北海庄盛权鹏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依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吴依芳负担。审判长唐华泽人民陪审员蔡卓丽人民陪审员符发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杨励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