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二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斌与被上诉人程远银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斌,程远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二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斌,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远银,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上诉人程斌与被上诉人程远银健康权���纷一案,程远银于2014年9月2日向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赔偿各项费用15000元。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3427号民事判决。程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斌、被上诉人程远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8月11日16时许,在永城市东城区金樽KTV二楼走廊内,因程远银阻止程斌去卫生间,双方发生争执。后在争执过程中,程斌将程远银殴打致伤。2014年8月15日,永城市公安局作出永公(文)行罚决字(2014)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程斌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300元。程远银经河南神火集团职工总医院诊断为: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程远银共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疗费6359.49元,并花门诊费1530元。后程远银���永煤集团总医院进行司法鉴定,支出鉴定费450元。双方为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另查明,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程斌侵害程远银的身体造成伤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程远银对于此次纠纷的发生亦有过错,可以减轻程斌的民事责任。程远银的合理费用为:医疗费7889.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30元/天×14天)、营养费140元(10元/天×14天)、误工费859.04元(61.36元/天×14天)、护理费859.04元(61.36元/天×14天×1人)、鉴定费450元、交通费酌定140元,共计10757.57元,由程斌负担70%即7530.30元,其余30%即3227.27元由程远银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程斌赔偿程远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等费用共计7530.3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程远银负担125元、程斌负担50元。上诉人程斌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责任过大。本案起因于被上诉人辱骂上诉人,上诉人忍无可忍才动手打的他,被上诉人在本次纠纷中的过错较大,至少应承担一半的责任。2.一审判决的护理费过高。被上诉人小病大养,竟住院14天,在医院多次催促下仍不出院,况且未伤到筋骨,根本不需要专人护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被上诉人程远银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审认定的责任分担比例以及护理费数额是否适当。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虽事出有因,但并不能确定系起因于被上诉人辱骂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打人,解决矛盾的方式不当。上诉人因此被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对本案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原审酌定上诉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另,被上诉人被鉴定为轻微伤,住院治疗期间有护理人员一名,既有医疗机构的证明,也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关于“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的规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程斌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程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秀敏审判员 许玉霞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