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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崔红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彦召,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北直路。法定代表人孙玉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涛,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锅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彦裕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彦裕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郑州锅炉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彦召,被上诉人巴彦裕宝公司委托代理人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巴彦裕宝公司于2012年9月2日与郑州锅炉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巴彦裕宝公司购买郑州锅炉公司75T循环流化床锅炉本体一台(含相关配套设施设备),总价470万元。2013年7月11日郑州锅炉公司提供的锅炉本体基本全部到货,实际安装完毕,经专业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14年3月25日,在该锅炉运行中炉膛顶部耐火层发生坍塌事故,直接导致锅炉停止运行。经查,原因系用以固定耐火层的Y型抓钉焊接处断裂造成,而该锅炉所有用于固定砌筑耐火层的抓钉均为郑州锅炉公司提供的装配件;使用Y型抓钉的部位均需拆除重新砌筑耐火层。为此,巴彦裕宝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专门致函郑州锅炉公司,指出坍塌原因并要求郑州锅炉公司马上派人到巴彦裕宝公司进行检修并赔偿损失。郑州锅炉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回函称巴彦裕宝公司分析的耐火层坍塌原因很准确,确因抓钉断裂所致,但表示不是自己的责任,不同意赔偿。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巴彦裕宝公司申请,已对郑州锅炉公司提供的Y型抓钉的产品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材质不合格,焊接不合格。同时还对巴彦裕宝公司修复锅炉的费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整体修复造价为人民币1,392,458.44元;局部修复造价为人民币267,496.39元。巴彦裕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州锅炉公司承担295万元赔偿责任。原审判决认为:巴彦裕宝公司与郑州锅炉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属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郑州锅炉公司应向巴彦裕宝公司提供合格的锅炉及附属零件,但从鉴定结论看,郑州锅炉公司向巴彦裕宝公司提供的用于炉膛砌筑的Y型抓钉无论是材质还是焊接均不合格。双方也均认可这是导致锅炉炉体耐火层发生坍塌的直接原因。郑州锅炉公司虽主张Y型抓钉并不是自己焊接的,而是由其分别提供的“L”和“V”两部分零件在巴彦裕宝公司施工现场由巴彦裕宝公司组织施工人员焊接的,但从图纸及收、发货清单上标示可见,该抓钉是作为一个产品整体标注的型号并交付给巴彦裕宝公司使用的,郑州锅炉公司没有举出分别向巴彦裕宝公司提供的“L”和“V”零件再组装成Y型抓钉的证据,因此郑州锅炉公司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关于炉膛维修应整体维修还是局部维修的问题,因整个炉膛耐火层均是使用了郑州锅炉公司提供的不合格的Y型抓钉砌筑固定的,虽然当时只是局部坍塌,但其他部位也都存在坍塌的风险,因此巴彦裕宝公司及时对耐火层整体予以拆除重新砌筑并无不当,郑州锅炉公司主张只需要局部维修即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巴彦裕宝公司损失数额,巴彦裕宝公司虽主张郑州锅炉公司赔偿2,950,000.00元,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全部诉求,因此应以鉴定结论为赔偿标准。综上所述,巴彦裕宝公司要求郑州锅炉公司赔偿因其提供Y型抓钉不合格从而导致锅炉炉膛耐火层坍塌所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郑州锅炉公司的抗辩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判决:一、郑州锅炉公司赔偿巴彦裕宝公司炉膛耐火层维修发生的损失1,392,458.44元;二、驳回巴彦裕宝公司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32.00元,鉴定费35,500.00元由郑州锅炉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法院。判后,郑州锅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巴彦裕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1、原审程序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巴彦裕宝公司于2014年5月5日立案,标的94万元,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标的295万元。案由均为合同纠纷,两起案件当事人相同、案由相同,两起案件标的总额389万元,根据规定原审法院应无管辖权。郑州锅炉公司仅为产品供应商,而锅炉安装系巴彦裕宝公司交由他人完成,本案应将安装单位列为共同被告;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虽然发货清单显示Y型抓钉的“L”和“V”焊接后发货,但实际履行中郑州锅炉公司并未焊接,而是由安装单位现场点焊完成。锅炉耐火层坍塌原因很多,因郑州锅炉公司仅为产品供应商,在漏列安装单位的情况下,将锅炉部分的质量责任全部归责于郑州锅炉公司,没有事实依据。巴彦裕宝公司仅因锅炉炉体耐火层坍塌一平方米就将锅炉整体修复,有扩大损失之嫌。被上诉人巴彦裕宝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郑州锅炉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应驳回郑州锅炉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2年9月2日,郑州锅炉公司与巴彦裕宝公司签订《订货合同》,约定巴彦裕宝公司在郑州锅炉公司购置75T循环流化床锅炉。依据该合同,郑州锅炉公司向巴彦裕宝公司发货,其中郑州锅炉公司装箱清单显示其所发货物中包括Y型抓钉。现郑州锅炉公司提出案涉Y型抓钉系货物发运至巴彦裕宝公司后,由巴彦裕宝公司委托焊接队伍对郑州锅炉公司发运的V型抓钉和L型抓钉焊接而成,因其未能举示证据证明该待证事实的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郑州锅炉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审中,郑州锅炉公司与巴彦裕宝公司均确认造成案涉锅炉坍塌的原因系Y型抓钉焊点不牢所致,故原审判决郑州锅炉公司对案涉锅炉坍塌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众所周知,如锅炉存在隐患,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本案案涉锅炉的耐火层均系用Y型抓钉钉固,现已确定Y型抓钉焊点不牢,且已造成案涉锅炉耐火层坍塌一平方米,为安全生产起见,巴彦裕宝公司将案涉锅炉耐火层整体进行维修,其行为并无不当。郑州锅炉公司提出应对案涉锅炉局部维修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案涉锅炉坍塌的原因系Y型抓钉焊点不牢所致,与锅炉实际安装单位并无关系,关本院对郑州锅炉公司提出应追加锅炉实际安装单位为被告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郑州锅炉公司在原审审理期间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郑州锅炉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郑州锅炉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就管辖权问题提起上诉。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民事判决,其程序并无不当。郑州锅炉公司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无法律依据,本院对郑州锅炉公司的此节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2元,由郑州锅炉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赵锐锋代理审判员  杨大为代理审判员  赵 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