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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魏庆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魏庆福,李金环,魏庆安,孔云洽,赵广风,魏绪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47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告:魏庆福,男,1971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李金环,女,1969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魏庆福之妻。被告:魏庆安,男,1982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孔云洽,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魏庆安之妻。被告:赵广风,女,1968年5月11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魏绪雪,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赵广风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魏庆福、李金环、魏庆安、孔云洽、赵广风、魏绪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保全费9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 威审 判 员  楚晓宏人民陪审员  费立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