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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行审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建德市大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1)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建德市大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审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建德市大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志成。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建土政罚决(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建德市大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批准取得建德市大洋镇三河村1579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批准文号为:建土使字(2010)字第7号,用途为农村住房改造。2013年3月,在实际建造安置房过程中超审批范围占用1048平方米土地,经现场勘测,超占部分土地均为园地,位于新增村庄用地范围内,属于允许建设区,建有建筑占地面积514平方米、建筑面积1899平方米,符合大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建德市大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048平方米土地,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1899平方米房屋,并处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48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1572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2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15720元,其他义务仍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中责令建德市大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048平方米土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造的1899平方米房屋的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2014)1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建德市大洋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048平方米土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邵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