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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业清与刘纯啟、彭梅菊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业清,刘纯啟,彭梅菊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9号原告:尹业清。被告:刘纯啟,被告:彭梅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业清诉被告刘纯啟、被告彭梅菊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尹业清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纯啟、彭梅菊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武泰闸特1号4层12号的房产,并由案外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函,为原告尹业清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业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纯啟、彭梅菊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武泰闸特1号4层1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0012643-1,共有权证号昌2010012643-2)的房产。二、担保人上海银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238280元的范围内为原告尹业清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振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