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恢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苏州生益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生益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坤源生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恢字第0048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生益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人苏州生益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浏民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坤源生物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7158.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思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