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蒋学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山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山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710号原告蒋学东,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山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于龙,该支公司经理。原告蒋学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中山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主体错误,故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学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远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柳东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