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平县天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平县中运膨润土加工厂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建平县天合贸易有限公司,建平县中远膨润土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建平县天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启工社区。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被申请人建平县中远膨润土加工厂,住所地建平县沙海镇四龙沟村。法定代表人乔尚阁,厂长。申请人建平县天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平县中远膨润土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平县中远膨润土���工厂在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3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建平县中远膨润土加工厂在建平红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存款2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必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冻结手续。二、查封保证人岳素珍辽XX号奥迪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隐匿,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