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少民终字第03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0日生,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甲,男,汉族,2012年5月24日生,现住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理人唐某乙,女,汉族,1976年8月17日生,现住重庆市渝中区。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唐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张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杰审 判 员 胡 军代理审判员 张应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