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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殷光辉与景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光辉,景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枣行初字第4号原告殷光辉,男,194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连镇乡南街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李忠玉,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金虎,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县人民政府。地址景县县城。法定代表人孙文欣,男,县长。委托代理人刘炜,男,景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景县。委托代理人张清,男,景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住景县。原告殷光辉不服诉景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二日由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枣强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光辉以其未就涉案土地办证向景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部门提出正式申请不合政策要求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光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景县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郑凌霄审 判 员  刘晨霞人民陪审员  张树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龙树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