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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民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田仁霞、王胜章诉被告唐妮、蔡乾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仁霞,王胜章,唐妮,蔡乾书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572号原告田仁霞,女,1974年8月3日出生,仡佬族。原告王胜章,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系原告田仁霞之夫。委托代理人张国成,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妮,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被告蔡乾书,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仁霞、王胜章诉被告唐妮、蔡乾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仁霞、王胜章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仁霞、王胜章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仁霞、王胜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田仁霞、王胜章承担。审判员卢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