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刑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乔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四刑执字第1161号罪犯乔阳,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原住址吉林省扶余县人,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作出(2003)松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乔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乔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与余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4个月,罚金6000元。本院于2010年9月为乔阳减刑1年1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乔阳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余刑10个月2天。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乔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阳减去余刑9个月18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