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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2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唐洪建与张红强、南充市易达车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洪建,张红强,南充市易达车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2285号原告唐洪建,男。委托代理人冯荣贵,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强,男。被告南充市易达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嘉西路86号。法定代表人冯明玉,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马市铺体育中心。负责人刘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洪建诉被告张红强、南充市易达车业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原告唐洪建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2025元,但原告唐洪建逾期未予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斯孝昌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