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孙锟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孙锟,王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刘爱国,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宋海滨,男,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锟,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飞,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孙锟、王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爱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刘爱国承担。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兴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