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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爱国与孙锟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国,孙锟,王飞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32号原告刘爱国,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宋海滨,男,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锟,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王飞,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国与被告孙锟、王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爱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9元,由原告刘爱国承担。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唐兴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