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执民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长兴银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张富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长兴银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张富明,章佩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被执行人:长兴银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富明。被执行人:章佩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吴商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富明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清丽家园20幢1309室房产(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010179912,湖土国用(2008)第9-11462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黄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