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叶海云、关启云与XX、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海云,关启云,XX,周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监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叶海云(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关启云(原审被告)。被申请人XX(原审原告),荆州市荆州区东升股份合作社成员。被申请人周红梅(原审原告),荆州市荆州区东升股份合作社成员。原审原告XX、周红梅与原审被告叶海云、关启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应裁定该案进入再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