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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贾新利与杨占玉、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利,杨占玉,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20号原告贾新利,男。被告杨占玉,男。被告王海燕,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新利与被告杨占玉、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新利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新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新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贾新利负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梁彦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