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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夏登地与张真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73号原告:夏登地,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代理人:何发满,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真鼠,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登地诉被告张真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登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真鼠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324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登地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真鼠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53248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夏金芳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房产;三、查封王菊芬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铜陵南路199号星河府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虞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