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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宋田田等12人与天津凯萨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田田等,代表宋田田,天津凯萨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175号申请执行人宋田田等12人。申请人代表宋田田。被执行人天津凯萨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春颖,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宋田田等12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凯萨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5)第1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175号。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凯萨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无经营地点现已不再经营,法定代表人长期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表示可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7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付国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