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邵圣妹、吴建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邵圣妹,吴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仲武。被执行人邵圣妹。被执行人吴建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圣妹、吴建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邵圣妹、吴建平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东江锦园12幢1107室的预购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号:2100017217,建筑面积:179.41平方米)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建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中路怡鑫园2幢5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630932,建筑面积:171.12平方米)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被本院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6月0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周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锦城商务楼402室,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曾仲武。被执行人邵圣妹,女,1968年6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黄府巷9号208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806054028。被执行人吴建平,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街道十八家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6502071232。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圣妹、吴建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邵圣妹、吴建平共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西路东江锦园12幢1107室的预购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号:2100017217,建筑面积:179.41平方米)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吴建平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中路怡鑫园2幢5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630932,建筑面积:171.12平方米)已被其他债权人设置抵押且被本院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5年06月0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项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周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