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孟杰与李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孟杰,李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陈孟杰,无职业。被执行人李志梅。申请执行人陈孟杰与李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滨汉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孟杰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志梅现在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4)滨汉民初字第1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