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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774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金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