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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夏旭红与周旭勇、李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旭红,周旭勇,李樟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19号原告:夏旭红。被告:周旭勇。被告:李樟玲。原告夏旭红诉被告周旭勇、李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旭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