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金茂与吴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茂,吴志平,吴丽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1316号原告林金茂,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被告吴志平,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吴丽钦,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茂诉被告吴志平、被告吴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金茂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金茂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