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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林金茂与吴志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茂,吴志平,吴丽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1316号原告林金茂,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被告吴志平,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吴丽钦,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茂诉被告吴志平、被告吴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金茂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询问,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金茂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