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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西陵���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家钧与蔡郭君、尹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张家钧。被告蔡郭君。被告尹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钧诉被告蔡郭君、尹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钧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张家钧负担。审判员程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