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西陵���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家钧与蔡郭君、尹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张家钧。被告蔡郭君。被告尹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钧诉被告蔡郭君、尹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钧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815元,由原告张家钧负担。审判员程丹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