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溧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华生与被告王银凤、罗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生,王银凤,罗荣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华生,男,194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银凤,女,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罗荣胜,男,1958年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生与被告王银凤、罗荣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生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荣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生撤回对被告罗荣胜的起诉。审 判 长  夏 明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桂祈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