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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仲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涛与刘素兰、李慧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刘素兰,李慧芳,李春望,吴丙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仲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刘素兰。被执行人李慧芳。被执行人李春望。被执行人吴丙寅。申请人陈涛与被申请人刘素兰、李慧芳、李春望、吴丙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淄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人刘素兰、李慧芳、李春望、吴丙寅到期未履行裁决书裁决事项,申请人陈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淄仲裁字第220号仲裁裁决一案由张店区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