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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本某、苏某等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某,苏某,杨某,马某,周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本某,女,自述1959年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盐源县人,其余情况不详,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无业。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无业。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其余情况不详。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个体经营业主。2014年10月9日,因涉嫌绑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辩护人唐爱新,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西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本某、苏某、杨某、马某、周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本某、苏某、杨某、马某、周某及辩护人唐爱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本某在山东省临沂市某区纠集被告人苏某、杨某、马某,租乘被告人周某的鲁Q×××××的轿车,窜至莱西市某镇陈家村砖厂,将该厂包工头吉某木打(又名陈某达)骗至车内,以吉某木打曾将本某贩卖,给本某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为借口,以报警或者将吉某木打拉回四川处理相要挟,采取持刀威胁、殴打等手段向吉某木打索要赔偿金6万元人民币。至次日1时许,本某、苏某、杨某、马某、周某在同三高速路470公某处等待接收赔偿金时被抓获。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诉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发、破案记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物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本某、苏某、杨某、马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系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本某、苏某、杨某、马某、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部分有各自异议,其中被告人本某称系被害人自愿给付其赔偿款,非其勒索被害人,被告人周某对指控其持刀威胁被害人有异议,对指控的其他事实和指控罪名无异议。苏某、杨某、马某均对指控事实有异议,但表示认罪。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本案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周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周某系初犯。综上希望法庭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本某在山东省临沂市某区纠集被告人苏某、杨某、马某,租乘被告人周某的鲁Q×××××号轿车,窜至莱西市某镇陈家村砖厂,将该厂包工头吉某木打(又名陈某达)骗至车内,以吉某木打曾将本某贩卖,给本某造成损失需要赔偿为借口,以报警或者将吉某木打拉回四川处理相要挟,向吉某木打索要人民币六万元。次日1时许,本某、苏某、杨某、马某、周某在同三高速路470公某处等待接收钱款时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8日22时许,莱西市某镇陈家村砖厂负责人王某报警称,其砖厂四川籍工人陈某达(吉某木打,又名陈某达)被人绑架,索要赎金6万元。接报案后,侦查人员安排报案人及吉某木打家属在电话中和犯罪嫌疑人进行周旋,被告人为躲避追捕,多次变换交易地点,从某镇中心街一直变换到同三高速路上。侦查人员分乘多部车辆,根据嫌疑人提供的交易地点,秘密搜寻跟踪,于次日1时许,在同三高速青岛方向470公某处锁定被告人所乘车辆,将5名被告人全部抓获,安全解救人质。2、立案决定书证实:莱西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9日对吉某木打被绑架案立案侦查。3、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抓获被告人时从周某身上搜查出单刃匕首一把,并拍照固定、扣押。4、户籍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本某、苏某、杨某、马某、周某的身份情况,其中本某、马某没有户籍信息,莱西市公安局依法向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公安局发出户籍协查通知,但未查找到相关信息。5、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8日下午3、4点钟,当时我们在陈家村砖厂,我对象陈某达接了个电话,告诉我有点事出去一趟,我没在意,他就出去了。直到晚上吃饭的时候他还没回来,我就给他打电话,他的手机关机。晚上7点多钟,我接到陈某达的电话,他说被人绑架了,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欠别人的钱,我问准备多少钱,他说要6万元钱,接着就把电话挂了。当时,我就被吓得不知道怎么办,我先跟我的女儿吉某史国说了,最后我们决定先找我们干活的这个砖厂的老板王某,并将这事告诉他,当时他说报警,我说我们当地的习惯不好报警,如果报警得罪人了,就不敢回到老家了,我让我们老板先给我们借上钱,等陈某达回来就还给他,最后我们老板说行,同时也要报警,我就同意了。他就领着我的女儿出去了,我自己在家照看小孩子,之后的我就不太清楚了。在我女儿她们走后,我对象又打过几次电话,都是催着要钱,我就说我们没有钱,不管了。第二天凌晨,我才知道我对象被你们公安人员解救出来了。据我所知他不欠别人的钱。是谁绑架了我的对象我不知道,他在电话某也没说。陈某达主要联系我们的老板,具体怎么谈的我不知道。(2)证人吉某证言证实,与其母亲罗某的证言基本一致。(3)询问证人王某的笔录记载的内容除了与罗石杰内容大致相同外还证实,期间其乘出租车出去找陈某达,但是没找到。先是陈某达催该去送钱,后来绑架他的人也打电话催,当中该听出一个不是彝族的口音接过电话,这个人至少三次接过该电话,第一次嫌该送钱太慢,第二次到高速路口等,那个人接电话说:你领他老婆过来交上钱,把他领回去行了,我们当中间人给你们担多大风险。最后一次他指挥该说:进高速路以后往前走,道边停辆白色的车,把钱送过来就行了。这个人说话的口音不是少数民族的。除了要钱,绑架他的人没有做过别的,就是要求快点交钱把人领回去,如果不交钱,就把陈某达拉到西昌去。因陈某达的妻子不让报警,该先按照陈某达的要求到某镇中心街的红绿灯处等着,一个多小时后也没见着陈某达,期间陈某达一直催促快拿钱,该怕出事才报警,后按照警察的指示,配合劫匪,在高速路见面时,警察将劫匪抓获。并证实除陈某达外,有一名操汉人口音的男子多次打电话催促交钱。6、被害人陈述笔录记载我叫吉某木打,曾用名陈某达。我2014年10月8日晚被四男一女开一辆白色轿车绑架了,后被莱西市公安局民警救了。2014年10月8日下午2点半多钟,我和砖厂王老板在算工资,这时我接到一个用彝族方言叫“娘娘”的女子(150××××6159)打来的电话说:“她有点毒品,问我要不要?”我说要点。他问我在哪?我说在莱西市某镇陈家村等她。3点左右,我在陈家村东一超市看见一辆白色轿车从东开来,这个叫“娘娘”的女子领四个小伙下车,她对我说:“17年前我知道我表兄弟库友奇将我介绍给别人,他得到1700元钱好处费,我一分钱没得到,因找不到库友奇今天向你要6万元钱。”我对她说:“当时是库友奇将钱拿走了,我没参与此事,我现在也没钱。”她开始骂我,那四个小伙动手将我抓到车上,我和那个叫“娘娘”的女子、两个小伙在后排座上,被两小伙夹在中间,那女的坐在左侧,司机拿把刀子威胁我说,不拿钱就弄死我。我害怕了,他们开车继续往东走,在车上,这几个小伙用手使劲掐我,我害怕他们弄死我就答应给这个女的6万元钱,对方还特意不让我报警。我打电话给我女儿和砖厂王老板,说我欠别人的钱,叫他们准备钱将我赎回去。在某镇“十”字路口处等赎金时,这四个小伙用手继续掐我拧我,我毒瘾上来,从左侧上衣口袋拿出一小袋白粉,我问他们可不可吸一口?他们说可以。我用手端着一张吸纸,用打火机在下面烤,并将鼻子凑近吸纸不停往某吸,心身舒坦。后他们又叫我联系我女儿和砖厂领导,我说在高速路口交赎金。他们一直看没人来送钱,就从某路口上高速路停在人字形路口处,旁边还有一辆红色轿车,那女的和三个小伙下车后商量什么,另一个小伙在车上看着我,后他们等好长时间,见还没有人来送钱,他们上车后威胁说将我拉到临沂弄死我,往前刚开一会,一辆皮卡车就靠上来了,我说我砖厂领导来了,这时前面又来一辆轿车,这辆白色轿车想跑被莱西市公安局民警将他们抓住,那辆红色轿车往西南方向逃跑了,我也到某派出所,我身上还有一小包白粉被查获。那个叫“娘娘”的女子,她叫什么我不清楚,56岁,四川省布拖县人,电话:150××××6159,我和她不认识。因17年前,我表兄弟库友奇将她介绍给别人得到1700元钱好处费,她一分钱没得到,因找不到库友奇就向我要6万元钱。对方来五男一女,这五个男子我不认识他们,其余四人都20岁左右,两人是彝族人,一个小伙开红色轿车已逃跑了,其他情况我不清楚了,女的就是那个叫“娘娘”的。我不欠她们的钱,没有经济纠纷。那辆白色轿车的司机拿把刀子威胁过我,后来他们看没送赎金来,在车上威胁我说将我拉到临沂弄死我。那辆白色轿车的司机拿把刀子,他比较胖,刀子是单刃的,长约20公分,被派出所民警扣押了。那辆白色轿车上的四个小伙都用手掐我拧我来,那个叫“娘娘”的女子用彝族方言骂我来。他们开两辆轿车,一辆白色轿车,一辆红色轿车已逃跑了,什么车牌我也没注意。第二天凌晨,在高速路上被公安机关解救。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本某于2014年10月9日(2次)、10月31日、11月15日在公安机关的4次供述和辩解记载,我丈夫叫乌达(音)。我和乌达育有三子,大的叫尼尕,今年30岁左右,现在老家;二儿叫玉尕,今年28、9岁,现在广州打工;三儿叫木尕,今年25岁左右,现在北京打工。我丈夫乌达去世18年了。我自幼在家务农,丈夫去世一年后,也就是17年前,我被一个叫木达(音)的人卖到了四川成都,在成都生活了八九年,成都买我的那个丈夫就去世了。五六年前我离开家到了山东,在潍坊打零工至今。我是三天前到莱西的。我自己一个人乘大巴车来的。我想到莱西找拐卖我的木达并教训他。17年前,我认识了一个叫木达的人,他说带我出去耍。我就跟他去了。到了成都,他把我交给了一个老头就走了。就这样我被他卖了。我跟买我的老头一起生活了八九年,后来老头死了,我就想找卖我的木达算账。五六年前,我一边打工一边打听着到了山东。木达,真实名字我不清楚,男,他今年能有50多岁,四川省(音)人,其他情况不清楚。木达把我交给成都的老头就走了,我再也找不到他了,所以我就认为是他把我拐卖了。他把我卖了多少钱不清楚。去成都就我们两个人,我不懂,所以没有及时报警经过打听,我了解到木达现在莱西市某镇一家砖厂上班。我就于三天前到了莱西。确定了砖厂的位置后,我就联系我侄子,让他带人赶紧过来。我侄子叫什么名字我不清楚,他今年二十多岁,现在临沂市打工,具体干什么工作我不清楚。我想找木达算账,怕打不过他,所以我就想让我侄子过来帮忙。我就想骂他(木达)一顿,让他请我们吃顿饭,当面向我赔礼道歉。当时还没想跟他要钱。2014年10月8日,我侄子带人到了莱西。我就领他们到砖厂附近转,在路上发现了木达。我就喊木达上车。他上车后,我就让他请客并给我赔礼道歉。木达安排我们到某镇驻地一家酒店吃了饭。我又让他拿钱付租车的费用。我侄子他们来了总共四个人,都是男的。他们开了一辆白色的轿车。没有其他的人和车辆。我不是跟他们一起从临沂过来的。我提前到的莱西,在莱西打电话给我侄子,我侄子他们后来到莱西跟我汇合的。我们是在路上遇到他(木达)的,我认出了他。我没有以购买毒品的名义骗木达出来。木达是否吸毒不清楚。木达是我叫他,他自己上的车。没有采取暴力手段。没有人拿刀威胁木达。我没跟他(木达)要多少钱,我只让他看着给。他后来说能赔我六万块钱。我跟木达要的是车费钱。六万块钱不是我跟木达要的,而是他主动要给我的。木达答应给我六万块钱后,就联系他们砖厂的人过来给他送钱。在某北高速路上,有两辆车过来把我们车堵住了,下来一些警察把我们带回派出所了。因17年前木达(吉某木打)将自己拐卖,为报复遂打电话给自己的侄子,让其帮忙到莱西教训木达,10月8日侄子(杨某)带三个人与自己找到木达后,自己逼木达给自己赔礼道歉,并负担车费,木达主动提出赔偿自己6万元的损失,并自己打电话联系砖厂的人送钱。后在高速路上被警察抓获。(2)被告人苏某于2014年10月9日(2次)、10月21日、11月14日公安机关的4次供述和辩解笔录记载,我记得是2014年10月6日下午,我姨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临沂了,17年前倒卖她的那个人找到了,现在一家砖瓦厂干活,叫我一块把那个人拉到四川,我记得她一开始说是在潍坊,后来知道是莱西。因为都是亲戚,我就答应了。10月8日早上大约8点杨某用我姨的电话给我打电话说,你姨打听到17年卖她的人,在潍坊砖厂上班,你过来趟。然后我坐三轮出租车就到了某镇大街上327国道边,我到了以后看见我姨、杨某、马某在那等我了,见面后我姨就告诉我们说她打听到17年前卖他的人了,在潍坊砖厂上班,叫我们一起找他,问他当初把她卖了以后三个孩子没人养,还有这15、6年的损失怎么办。然后我就去了一趟厕所,回来后发现周某开着一辆白色起亚K5轿车来了,具体谁叫周某来的我不知道。然后我们就开车往砖厂这边来,在车上我姨告诉周某地址了,然后周某就设定好了导航,就从高速往这边来了。大约过了5个小时,我们到了某高速出口,我姨给陈某打打电话说来买毒品,以买毒品的名义把他骗到砖厂门口。到了砖厂门口后,陈某打从砖厂出来了,我姨打开车门就问陈某打:你还认不认识我。第一遍陈某打说不记得了,我姨又问了一遍,陈某打就说认识,认识。姨就问陈某打是否还记得17年前把她卖了的事。陈某打说记得,有这么一回事。我姨就打开车门说,你上车吧,这个事我们做个了断。然后陈某打就上车了,上车后我姨又问他:“我是不是出不来,被你们这么卖了啥也不管,我死了你是不是不管。”陈某打说我知道错了,该怎么补偿你我就怎么补偿你,该赔礼道歉我就赔礼道歉。然后我姨就对陈某打说:“17年前你们把我卖了,卖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我一分钱也没得到,这15、6年我找你的费用算起来你赔我50万就行了”。陈某打就说,“我没这么多钱,事我做错了,如果有钱不用说50万,多少我都赔给你,但是没钱,我即使答应你了我也给不了你。”然后杨某就说,“人不是卖到山东的,是卖到四川成都的,那我们就回四川解决。”然后陈某打就说四川我不去,然后我们就开车到了某镇上,陈某打就对我姨说赔你5万行不行,我姨不同意,然后我姨就说少了20万不行。然后我姨就下车在路边坐着,马某就对陈某打说我姨要这么多了,你怎么办?陈某打就说没这么多钱,最多能拿出6万,多了一分我也没有了。后马某下车对我姨说,老头这么大岁数了,能拿6万就不容易了,然后马某又上车对陈某打说:“我已经劝我姨了,她不同意,你尽管打电话让家某人送6万来吧,拿钱来以后等我跟我姨说”。我和杨某也劝我姨,就按马某说的要6万吧。然后我姨说少了20万不行,然后我和马某、杨某瞒着我姨对陈某打说:“你给家某打电话拿钱吧!”陈某打就拿出电话给家某人打电话,就把这个事经过跟他老婆说了一遍,让他老婆赶紧凑钱来赎他。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姨就敲车窗问事情什么样了,不行还是回四川处理这个事吧。然后陈某打又给家某人打电话说,“你们钱凑得怎么样了,快点送来,要不他们就带我回四川了”。陈某打说那边已经开始凑钱了,就把电话挂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陈某打又给家某人打电话催了一遍,并且问周某在车上能不能吸毒,周说不行。然后我们都下车了,陈某打还坐在车上。后我到了旁边一个叫万倩顺的超市买了一盒烟,回去以后我们又都上车了,上车后我还问陈某打吸完了没,他说吸完了。上车后我姨问陈某打,已经下午了,怎么还不送过钱来,陈某打又给他女儿打了一个电话,问怎么样了,凑得怎么样了,凑够了赶紧送过来。然后马某拿过陈某打的电话说,“你把钱送过来,其他我们不管”就挂了。马某告诉我们陈某打女儿电话某担心陈某打吸毒会不会有事,跟她说了别的我们不管,赶紧把钱送过来。然后我们就拉着陈某打到了某高速路口。我姨就催陈某打打电话,打通后我姨接的,问能不能送过钱来,不能送我们就拉陈某打回四川。过了一会儿,陈某打给他包工头打了个电话说:我以前带人过来的时候,借了别人钱做路费,现在人家来要了,必须凑够6万,一分不能少,麻烦你办一下这个事,明天回去我会感谢你的,然后就挂了电话,这期间我们一直在高速路口等着,打了好几遍电话催他们送钱。过了一会儿,陈某打打电话给包工头,问钱凑得怎么样了,包工头说就凑了5万,陈某打说不行,必须凑6万,我们就让陈某打说你告诉你的包工头真相,陈某打说这个不能说,说了我就没法在这呆了,包工头就说过20分钟吧,凑够了我就给你送过来。过了20分钟,我姨又让陈某打打电话,催促快点送钱。就这样我们一直等到晚上11点多,钱也没送过来,我们就上了高速路,准备拉陈某打回四川。路上我们又打电话催促包工头快点送钱来,结果钱没送来,一直到9号凌晨一点左右被公安机关在高速路上抓获。跟陈某打要钱因为我姨说17年前被他卖了,卖的钱没得到,这么多年到处找他,孩子没人照顾,找他是跟他要这些年的损失。我们要钱时没有打骂过陈某打。我姨被卖的事以前在家某的时候听我母亲说过,具体是否被卖不清楚。我们从下午3点从砖厂把陈某达带到车上一直到9号凌晨被抓的时候。我姨一开始要50万,后来陈某打说只能拿出6万块钱,我们商量后就让他凑6万块钱给我们。是谁租的车我不清楚。周某知道我们来找陈某打要钱这个事。我们是在高速上开车往后返的时候,突然来了两辆车把我们夹在路边,车上下来警察。警察抓我们的时候,周某一看不好,就猛然倒车逃跑,差点伤到警察,然后警察围上来把我们抓获的。本某电话告诉自己找到17年前拐卖她的陈某达,让自己帮忙到莱西找其赔偿损失,10月8日上午伙同本某、杨某、马某乘坐周某的白色轿车到莱西,将陈某达骗出后带到车上,本某让其赔偿50万,经过讨价还价,陈某达答应让其家人送6万元给本某,在某高速路口等待送钱时被警察抓获。(3)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10月9日(2次)、10月21日、11月14日在公安机关的4次供述和辩解笔录记载,今年10月7日下午1点多钟,我的娘木几机找到我说,16、17年前拐卖她的老头找到了,叫我们帮她一块去找他,让他赔偿木几机这几年的损失,因为都是街坊亲戚,我就同意了,后她又联系她的街坊亲戚苏某及跟拐卖她的那人的老乡马福,从临沂市到莱西市太远,我们就领着木几机租了一辆轿车,这轿车的主人平时开台球厅,我们以前经常去打台球,知道他有时搞出租,至于多少出租费我不知道,是木几机跟他谈的。我们是在我们打工所在镇驻地的义堂商场见面的,我去时看见木几机、马福、苏某已经在场等着了,当时出租车司机开着那辆白色的轿车在旁边等着,出租车司机见我们四个人嫌多了,木几机又另外租了一辆车,我、马福、苏某是10月8日10点钟左右从临沂市出发的,先走了,木几机坐的车在后面。当天下午2、3点钟,我们从高速路下的,是我打电话联系木几机的,根据她的指路,我们在一个十字路口处找到木几机的,当时我还没看见那辆红色轿车,在木几机的指引下我们来到莱西市的一个村,当时是木几机电话联系的那个倒卖她的老头,木几机是用我们本地方言说的,我在一边没注意听,大体意思是跟他要什么东西,后来才知道是骗他要毒品。木几机说让我们在车上等着,那个老头出来认出她来,会把他吓跑的。等了一会,那个老头被骗出来后,木几机叫我们一块下去了,木几机跟那个老头说了几句话后,那个老头承认是跟木几机一块打工将她拐卖了,接着,我们就把他拉上车,木几机就跟他说这几年把她害苦了,她的三个孩子也不养了,下半辈没法过了,就问那个老头怎么办,那个老头说他现在也没钱,具体她们怎么谈的,我没注意听,再就谈了一会,我听木几机跟那个老头要几十万元钱,老头就说没有钱,只能给5万元钱,经过争论,最后木几机同意要5万元钱。那个老头就给他的家人及厂子领导打电话,说是他欠别人的钱,叫他们准备钱将他赎回去,特意告诉他们不准报警。之后,我们就在车上等着。在等的过程,那个老头拿出一小袋白色透明的东西,开始我不知道是什么东西,那个老头就问可不可以“搞一口”,出租车司机说不能在车上吸,那个老头的老乡马福就给他讲情说让他吸一口吧,那个老头就在车的后排座上用手端着一张吸纸,用打火机在下面烤,并将鼻子凑近吸纸不停往某吸,看起来挺舒服的样子,我才知道那个老头是吸毒,听马福说老头的毒瘾挺大的。我、苏某跟本某就是街坊辈的称呼,我叫她娘娘,苏某叫她大姨,我们没有血缘关系,马福跟那个老头是老乡,木几机才叫他一块来的。是木几机联系苏某、马福的,我没联系他们。我们来时什么工具都没拿。木几机是怎么知道那个老头在莱西市的我不知道,听她说找了好长时间才找到的。出租车司机知道我们到莱西市干什么,一路上我们说这事他都听见。我听木几机说那个老头在16、17年前将她倒卖的,具体怎么倒卖的,倒卖到哪了不知道。找到那个老头后他自己说当时卖了1700元钱,他自己拿了1000元钱,其余的分给他的另外两个伙计了。具体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我没看见有人拿刀子威胁他。木几机是通过说买毒品把那个老头骗出来的,至于木几机是如何知道那个老头贩卖毒品的我没问。我对这某的情况不熟悉,只知道是在莱西市的一个村子的砖厂处找到那个老头的。我们没打他,就是用我们的方言骂他来。都是木几机跟他谈的,我听见她们最后谈成那个老头给木几机5万元钱。那个老头给他的家人、厂子领导打电话后,对方一直没送来钱,一会说钱没准备好,一会说找不到对方,一开始是让对方在那个老头干活所在的镇驻地交钱,后来不知道谁提出到高速路路口交钱,我们上高速路后把车停在人字形路口处,有人在车上看着老头,木几机跟我们下车来到高速路进口处等对方把钱送来,我们收到钱后就让老头走,我记的有我、木几机、马福下去来。其中马福开始不是跟我们一块下去的,后来他不知道从哪出来过去的,当时我没注意。我们在下面等了好长时间,对方没送过钱来,我们就上车,并威胁对方再不把钱送过来,我们就把人带回四川了,我记的我们开车刚走了一会,那个老头说那是他厂子领导的车,我们就在路边停下了,对方的一辆皮卡车就靠上来了,同时前面还多了一辆轿车,吓得我们没敢下来拿钱就开车跑了,后来对方又给我们打电话,说是他们拿着这么多钱没看见他们这面的人不能给钱,并说他们先回去,我们这面就慢慢停下车,这时从后面过来两辆车前后夹击我们的车,我们一看不好,就让司机倒车赶紧跑,当时还把对方的一辆车撞了,结果我们也没跑了,凌晨1时许被当场抓获。老头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今年50多岁,戴的眼镜,老家是四川的,具体哪个村的我不知道。我们一共来了五个人,有木几机、我、苏某、马福及出租车司机,全部被抓了。我、苏某、马福坐着一辆白色轿车来的,车牌号、型号不知道,木几机坐着另外一辆车来的,我估计就是那辆红色的轿车。我们见没要到钱,开车上高速路后,见有辆红色的轿车在我们前面等着我们这辆白色轿车,只知道是辆红色的轿车,车牌号、型号不知道。(4)被告人马某于2014年10月9日(2次)、10月21日、11月14日在公安机关的4次供述和辩解笔录记载,2014年8月份,我在临沂市某区方城镇千云足疗店领小姐干足疗,我老家的一个叫马巫伞的叔伯叔叔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一个叔伯姐姐叫哦是阿妈,现在临沂打工,要是哪天我们见了面就互相认识认识。2014年10月6日中午,我在临沂市某区义堂镇义堂商场闲逛时正好碰见了我老乡苏某,和他一块的还有一个妇女。经过苏某介绍,我知道这个妇女就是哦是阿妈,我们说了一会话各自走了。今天早晨8点来钟,我在我干活的足疗店附近的一家网吧上网,苏某通过QQ联系我,他说他和哦是阿妈还有一个叫杨富的老乡在一起,说让我跟着他们到莱西去趟,帮着哦是阿妈到莱西去找个人要钱,我说行。不一会苏某、哦是阿妈、杨富来了,然后我们到了义堂镇驻地准备租车到莱西。我们先是租了一辆白色轿车,司机说拉我们四个人太多了,然后我们又从旁边租了辆红色轿车,哦是阿妈坐在了红色轿车内,我和苏某、杨富坐在了白色轿车内,我们一块往莱西走。哦是阿妈,女,彝族,50来岁,四川省凉山自治州布拖县人,具体地址不清楚。苏某,男,彝族,20来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人,具体地址不清楚。杨富,男,彝族,20来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人,具体地址不清楚。我和苏某、杨富是在临沂认识的。哦是阿妈她说这个人叫吉某(音译),也是我们四川人,彝族的,现在莱西市某镇的一个砖厂领人干活。哦是阿妈怎么知道吉某在莱西砖厂干活的我也不知道,应该是她通过人打听的。哦是阿妈说17年前吉某和另外两个人一起介绍她嫁给了成都的一个男人,成都的这个人给了吉某他们好处费。哦是阿妈说吉某得的这些钱要给她一部分,就是找吉某要这部分钱。当时我们商量准备到了莱西找到吉某,再找到另外两个人,把他拉到哦是阿妈的老家去处理。吉某得了多少钱,哦是阿妈准备要多少钱我都不清楚。哦是阿妈叫着我们就是让我们给他站场助威。哦是阿妈对莱西也不熟悉,到了怕吉某不能老实跟着走,我们跟着,吉某看见就能害怕,老实了,听我们的。我们是大约下午2点30分到了莱西市某镇的一个砖厂,我们把车停在厂外,哦是阿妈说吉某常贩毒,她就给吉某打电话,骗他说想过来找他买点毒品。不一会吉某出来了,哦是阿妈认出了他,我们都下来了,拉开车门把吉某拥进了车的后排座上,把他夹在中间防止跑了。我们说要报警让公安处理吉某,吉某央求我们别报警。我们又说把吉某拉回四川处理,吉某还是不同意,央求我们吃完饭再商量。随后我们拉着吉某到了某镇驻地红绿灯南的一家饭店吃饭。吉某和哦是阿妈在车上没下来,我们进去吃饭了。吉某和哦是阿妈谈了一阵从车上下来了,我们问谈的怎么样了,吉某说哦是阿妈给他要50万元,吉某说他根本没这么多钱。我们就给吉某和哦是阿妈做工作,我们来到路南边人少的地方,傍晚6点来钟吉某和哦是阿妈商量吉某给哦是阿妈6万元钱,这事就算完了。随后吉某就联系他家某的人来送钱,我们先是在某镇驻地红绿灯等着拿钱,等了好长时间他家的人也没给送钱来,他又打电话给他老板让他来送钱。我们和吉某的老板约定在同三高速某镇出口处等着他来送钱。我们看着吉某等到晚上10点多钟他老板还没给他来送钱,我们几个就商量我坐那辆红色轿车在出口继续等,哦是啊妈他们带着吉某到高速路某边等着,我收到钱就给他们打电话放人。我在出口处又等了好长时间,还没人来送钱,我就步行到了高速路某边上了那辆白色轿车上看着吉某等着他老板来送钱。到了12点多钟,警察来把我们抓住了。我们是下午2点30分左右拉走了吉某,晚上12点来钟被抓获的。要钱主要是哦是啊妈谈的,我们也都帮忙给她谈来,我和杨富、苏某主要是看着吉某,他联系的人给送来钱我们收到就放他走。红色轿车司机不清楚,白色轿车司机清楚,吉某一直坐在白色轿车上联系钱的。吉某给他老板联系送钱时,因我们都是彝族人汉语听不大懂,白色轿车的司机还替接电话来,指挥他老板到哪某送钱来。经查,被告人前述所提及的“哦是啊妈”是指被告人本某,被告人本某对次不提异议。(5)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10月9日(2次)、10月22日、11月14日在公安机关的4次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10月8日上午约10点,杨某找我说租车,跟我说到莱西市某去,去干什么也没告诉我,谈好1500元钱价格后我就去某区义堂镇他们租房处拉他们,他们一共三个男子,其中就包括被抓的三人。他们上车后告诉我要去莱西市某镇一个砖厂找一个当年把他们一个姨卖到四川的一个老头要钱,我拉着他们就上了高速往莱西这边赶,大约下午3点左右我们到了同三高速某出口下了高速,下了高速后我们四个先在一十字路口处的一家饭店吃的饭。过了一会,杨某的娘一个近60岁的老太太过来了,她怎么来的我没看见,等我看见她时已经站在饭店门口了。这个老太太跟杨某在场说了一会话后就一块上我的车了,在老太太指引下,我们来到一个我不知道的村庄,我下车方便一下,方便完后开车到了一个如意超市的门口,一看有个老头在那等着,白芝杰和杨某下车就过去和老头说了一会儿话,然后白芝杰跟杨某就拉着这个老头上了我的车,上车以后我们就到了一个村的村头,然后我、苏某就下车了,又过了一会杨某跟马某也下车了,就剩下白芝杰和老头在车上了。在来的路上,我听他们说16、17年前,这个老头把杨某的娘倒卖了,这次找到这个人了跟他要钱。来时,我只听他们打电话,都用的地方方言,我听不懂。到莱西后,是如何找到这个老头的我不知道,当时我下车方便了,等我回来时就看见这个老头了。她们说话我听不懂,只能听类似的名字,具体叫什么不知道。我就问苏某怎么安排的,苏某说老头答应赔给白芝杰钱,以抵偿白芝杰被老头卖了17年的损失,我们就在村头等着拿钱,等了一会儿我有点饿,我说我要去吃点饭,我跟马某到镇上一个叫东北铁板烧的饭馆下了两盘饺子,另外几个人在场等着对方来交钱,当时约好在十字路口处交钱。等我们吃完饭回去时,发现车内乌烟瘴气的,当时我还喷口气清新剂来,马某问他们几个钱的事怎么样了,白芝杰说老头的老婆在那给老头凑钱,然后我拉着他们就到了某高速路口。到了以后我先下去了,这期间我催了他们两次,再这样拖你们得加车钱,后他们就陆陆续续都下车了,过了两个小时后我又催了一遍,说俺老婆打电话让我回去,你们赶紧处理事,不行我先回去。他们一听我这样说,就说:“再等十分钟吧”,他们就拖了十分钟又拖十分钟。我一看他们老是拖,我就说你们走不走,不走我就走,然后我自己开着车上了高速,刚上去走了十几米杨某给我电话,说到了到了,等个七八分钟我们就上车。然后他们就朝我的车走过来,等了一会儿杨某看见高速路口边上有好几辆,就害怕了,他们就都上了我的车,然后杨某说开车往前走走,就在我往前走的时候,老头说再等等吧,等等他们就把钱送过来了,过了一会儿还没人来送钱,我就开车拉着他们往回走,走了大约十几分钟,旁边突然上来两辆车把我车夹在路边,下来十几个警察,我一看慌了神,就挂倒档疯狂的往后倒,倒了十几米我害怕了车就熄火了,然后民警就围上来把我们抓着了。跟那个老头要钱的时候没有打骂过他。我来的时候拉马某,杨某,苏某,我是后来知道他们的名字的,之前见过杨某,他可能到我的台球厅玩过。我来的时候白芝杰已经在这了,怎么来的我不知道。要钱的时候我没接过电话,谁接的我不知道。我的车是一辆白色起亚K5轿车,车牌号:鲁Q×××××。他们来找这个老头要钱,就是白芝杰被老头卖了,这十几年白芝杰一直找这个老头要补偿。来的时候我看见就是一辆车,我们高速路上准备走的时候,看见我们当地一个叫“峰哥”的红色轿车也跟我们在一块,后来我们走的时候,“峰哥”开着他的红色轿车早早跑了,我猜是老太太坐的车。“峰哥”的红色轿车车牌号我记不清了,他今年34-36岁,身高约1、8米,是我们当地人。经查,被告人周某前述中提及的“白芝杰”系本案被告人本某,被告人本某对此不提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本某、苏某、杨某、马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本某对其采取威胁方法,勒索他人财物的事实拒不承认,辩称系被害人主动给付其赔偿款,该辩解理由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认定为认罪。被告人苏某、杨某、马某、周晓对主要犯罪事实部分供述,应认定为部分坦白,故均可从轻处罚。其对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量刑。五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经查,本案被害人确曾参与贩卖被告人本某的事实,过错明显,被告人以此为由向被害人勒索钱财,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对五被告人尤其是被告人本某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就实质参与行为不宜划分主从犯,但周某相对于其他同案被告人作用较小,其事前未参与共谋,所实施的是在知道其他被告人的犯罪意图后的帮助行为,可比照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均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某系从犯及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中已经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0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臧美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臧艳华附: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