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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马继宣与张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继宣,张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545号申请执行人马继宣,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张成明,无业。马继宣诉张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成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了马继宣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成明的银行存款34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陈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