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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国玲与曾益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玲,曾益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张国玲。委托代理人郭彪,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益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玲与被告曾益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玲于2015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后由原告张国玲承担646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