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国玲与曾益垒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玲,曾益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张国玲。委托代理人郭彪,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益垒。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玲与被告曾益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玲于2015年6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后由原告张国玲承担646元。审 判 长 赵 妍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