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台三民初字第581号原告:曾某。被告:陈某。原告曾某为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曾某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丽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包 献 更多数据: